期货研究
期货业改革再进一步:多项创新业务共同推进
来源:鑫鼎盛期货龙岩营业部转自中财网 时间:2014-09-12 浏览:2398次
近日,证监会发布通知显示,根据2012 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结合近年来期货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实践,对2007 年4 月9 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方向,加强业务规范,同时为创新预留政策空间;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制度前提。
今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对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以及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出台相关文件正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内期货市场的改革力度。
四大原则指导期货业改革
证监会认为,本次《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调整期货公司准入条件,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材料;二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现有业务规则,加强业务引导与规范,同时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三是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提供制度供给,提升期货行业竞争力;四是以“两维护、一促进”为目标,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
期货公司股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自然人有望入股期货公司。《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监会认为,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为此,《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在《办法》中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办法》还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通过“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的表述,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预留空间。《办法》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扩大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参与范围,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个股期权经纪业务明确了法规依据。
《办法》还为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办法》附则中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在满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ETF 期权等创新业务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牌照管理预留空间。
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渠道增加
在新《办法》的指引下,国内期货业双向开放的步伐有望进一步加快。《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
至于期货公司设立境外机构。根据此前《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可以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为支持期货公司“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合规条件。
除了走出去,也在引进来,境外客户未来也有望参与境内期货交易。证监会还表示,考虑到我国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拟引入境外投资者,《条例》已对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办法》对关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今后引进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预留空间。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规则也在扩宽。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在按照《条例》要求禁止从事期货自营的前提下,《办法》允许期货公司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以及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股权,以提高期货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自有资金可以从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拓宽了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
就期货监管而言,《办法》指出将完善持续监管的制度和措施。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并丰富了相关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了期货公司应充分揭示风险,如实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等要求,细化了公司忠实执行客户委托的义务,并明确禁止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此外,证监会还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品期货ET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而在我国发展相对缓慢。对于商品期货ETF,证监会认为,一是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这对于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的专业管理可以在证券市场参与商品期货投资,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三是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四是有利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和实体经济的能力。
<< 返回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方向,加强业务规范,同时为创新预留政策空间;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制度前提。
今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对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以及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出台相关文件正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内期货市场的改革力度。
四大原则指导期货业改革
证监会认为,本次《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调整期货公司准入条件,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材料;二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现有业务规则,加强业务引导与规范,同时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三是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提供制度供给,提升期货行业竞争力;四是以“两维护、一促进”为目标,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
期货公司股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自然人有望入股期货公司。《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监会认为,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为此,《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等要求。在《办法》中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对于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要求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办法》还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通过“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的表述,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预留空间。《办法》允许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扩大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参与范围,为期货公司通过中间介绍方式参与个股期权经纪业务明确了法规依据。
《办法》还为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办法》附则中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从事特定期货业务”,在满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ETF 期权等创新业务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牌照管理预留空间。
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渠道增加
在新《办法》的指引下,国内期货业双向开放的步伐有望进一步加快。《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
至于期货公司设立境外机构。根据此前《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可以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为支持期货公司“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合规条件。
除了走出去,也在引进来,境外客户未来也有望参与境内期货交易。证监会还表示,考虑到我国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拟引入境外投资者,《条例》已对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办法》对关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今后引进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交易预留空间。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规则也在扩宽。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在按照《条例》要求禁止从事期货自营的前提下,《办法》允许期货公司按照规定,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类资产以及与期货业务相关的股权,以提高期货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自有资金可以从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拓宽了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
就期货监管而言,《办法》指出将完善持续监管的制度和措施。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并丰富了相关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了期货公司应充分揭示风险,如实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等要求,细化了公司忠实执行客户委托的义务,并明确禁止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此外,证监会还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品期货ET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而在我国发展相对缓慢。对于商品期货ETF,证监会认为,一是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这对于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的专业管理可以在证券市场参与商品期货投资,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三是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四是有利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和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