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引入发布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14-09-01 浏览:3046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这对于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9日表示,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发布实施,将为商品期货ETF的顺利推出奠定基础,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创新发展。
“商品期货ETF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在我国现有商品期货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开发商品期货基金具有积极意义。”邓舸表示,一是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这对于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广大投资者借助基金的专业管理可以在证券市场参与商品期货投资,拓宽基金业发展空间,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三是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投资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四是有利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和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邓舸介绍,《指引》共十条,对商品期货ETF的定义、投资范围、风险控制、相关主体责任、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指引》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准予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持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二是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三是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投资范围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交割业务。
“对商品期货ETF投资范围的规定,旨在保持商品期货ETF 风格清晰、稳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指引〉的起草说明》指出。
为与实物商品区别,《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商品期货ETF 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交割业务。此外,由于商品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可以进行卖空或放大杠杆操作,为控制有关风险,保持商品期货ETF 风格稳定,《指引》第三条第一款在控制杠杆的同时,第二款还规定,商品期货ETF 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防止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