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管理规定出台
来源:鑫鼎盛期货龙岩营业部转自中财网 时间:2014-04-22 浏览:3091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近日发布。《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规定》,上海市商务委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相关工作;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业务协调、属地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根据《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市场,其交易品种为国内进出口量大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收的大宗商品应尚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或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需要从事具有上述特征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方案,包括投资主体、实缴资本金规模、交易规则、资金和实物交收管理制度等。此外,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下称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鼓励同类型的交易市场合并设立。
在大宗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并遵守以下四项规则:
第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第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第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据了解,已有多个市场主体拟在上海自贸区进行现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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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上海市商务委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相关工作;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业务协调、属地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根据《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市场,其交易品种为国内进出口量大的大宗商品,交易价格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交收的大宗商品应尚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或已完成出口报关手续。需要从事具有上述特征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方案,包括投资主体、实缴资本金规模、交易规则、资金和实物交收管理制度等。此外,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下称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大宗商品领域行业背景,过往三年经营无违法记录。鼓励同类型的交易市场合并设立。
在大宗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市场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并遵守以下四项规则:
第一,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资金托管、清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仓储”分开,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第二,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存储在第三方的资金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账户资金,由主办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单管理及交收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仓单公示系统对仓单进行登记公示,确保仓单真实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仓库应为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库或其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
第四,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据了解,已有多个市场主体拟在上海自贸区进行现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