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2023中国公平竞争宣传周】反垄断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市场监管报 时间:2023-09-13 浏览:848次
8月1日,恰逢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增强竞争倡导效果,提升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的认知认同,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围绕新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总局立法、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地方立法和执法,理论界研究与创新,反垄断法与促进创新,反垄断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主题,撰写了系列解读文章,集中展示反垄断法实施成效,强化全社会公平竞争理念。今日本版刊登部分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讲话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着力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并提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之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并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重新认识反垄断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系,对于更好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确保实现公平竞争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公平竞争秩序的实现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统一大市场要求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求消除对于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实现人员自由迁徙、劳务自由流动、资金自由流通。反垄断法在实现这些目标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竞争法规范在欧共体条约中初始即成为宪法原则的最终根源。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又通过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行政垄断控制制度以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宽大制度等具体的反垄断实施制度,保证相关竞争规范的有效实施,从而能够有效维护实现统一大市场建设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提供关键的制度保障。由于狭隘的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存在,长期以来,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一直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重大现实障碍。反垄断法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另外,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以及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等。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上述规定为禁止行政主体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提供了关键的规范依据。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线上线下相统一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统一线上线下市场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传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线下市场的统一、开放和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但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线上市场日益发展并在网上购物、网约车、移动支付等很多领域呈现愈益强劲的主导势头;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联接或者结合,线上市场对相关线下市场的影响日益突显。近年来,部分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实施“二选一”或者掠夺性定价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线上、线下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经济效率,也极大地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对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查处和裁判,及时纠正和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专门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及具体垄断行为认定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有效查处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线上市场的竞争秩序,实现线上线下市场的有效联通和对接,建立统一的线上线下大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内与国际统一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统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随着现代通信、运输、金融领域不断的国际化发展,一度被国界分割的国别市场日益成为国际化的统一大市场。虽然近年因为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股反全球化的逆流,但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景;而建设国际统一大市场,是实现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国际统一大市场与国内统一大市场紧密联接,特别是对于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我国,只有建立起了国内统一大市场,才能更好地联接、推动国际统一大市场;并利用国际统一大市场,倒逼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更广领域,实行更高程度的开放、合作、共赢、共享。这也是我们提出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时代背景。只有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才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前述规定为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过程中平衡、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
总之,无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来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都具有内生的一致性。可以说,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力量;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终建立,也将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
<< 返回
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讲话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着力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并提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之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并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周年之际,重新认识反垄断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系,对于更好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确保实现公平竞争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公平竞争秩序的实现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统一大市场要求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求消除对于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实现人员自由迁徙、劳务自由流动、资金自由流通。反垄断法在实现这些目标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竞争法规范在欧共体条约中初始即成为宪法原则的最终根源。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又通过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行政垄断控制制度以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宽大制度等具体的反垄断实施制度,保证相关竞争规范的有效实施,从而能够有效维护实现统一大市场建设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提供关键的制度保障。由于狭隘的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存在,长期以来,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一直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重大现实障碍。反垄断法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另外,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以及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等。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上述规定为禁止行政主体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提供了关键的规范依据。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线上线下相统一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统一线上线下市场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传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线下市场的统一、开放和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但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线上市场日益发展并在网上购物、网约车、移动支付等很多领域呈现愈益强劲的主导势头;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联接或者结合,线上市场对相关线下市场的影响日益突显。近年来,部分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实施“二选一”或者掠夺性定价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线上、线下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经济效率,也极大地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对一系列典型案例的查处和裁判,及时纠正和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专门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及具体垄断行为认定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有效查处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线上市场的竞争秩序,实现线上线下市场的有效联通和对接,建立统一的线上线下大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内与国际统一的大市场,反垄断法为统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随着现代通信、运输、金融领域不断的国际化发展,一度被国界分割的国别市场日益成为国际化的统一大市场。虽然近年因为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股反全球化的逆流,但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景;而建设国际统一大市场,是实现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国际统一大市场与国内统一大市场紧密联接,特别是对于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我国,只有建立起了国内统一大市场,才能更好地联接、推动国际统一大市场;并利用国际统一大市场,倒逼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更广领域,实行更高程度的开放、合作、共赢、共享。这也是我们提出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时代背景。只有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才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前述规定为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过程中平衡、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
总之,无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来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都具有内生的一致性。可以说,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力量;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终建立,也将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