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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风险提示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9-21 浏览:3099次
我省作为东南沿海省份,社会投融资历来比较活跃,民间借贷盛行已久,有效提高了社会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同时一些行业乱象甚至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其中以“套路贷”最为典型,严重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
2018年,福州市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打掉以魏某某为首的典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福州、南平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人。经查,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等人通过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成立多家“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化模式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案件300多起,攫取非法财物达6400多万元,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如林某被诈骗案:2013年12月31日,受害人林某因急需用钱到涉案公司借款25万元,被诱骗以台江区江滨西大道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签署房产过户全权委托等合同,扣除砍头息3万元后受害人实际仅借到22万元。2014年9月,嫌疑人魏某某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他人,经鉴定房产价值为23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魏某某等62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5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律明确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套路贷特征
一、设置诱饵,伪造借贷假象。以“迅速放款”“无抵押”“低息便捷”等引诱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时以行规为由,诱骗借款人签下高于借款本金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伪造假象,为后续“索债”埋下伏笔。借款人会被告知无需担心、只是例行程序、正常还款不影响,使人放松警惕。
二、制造陷阱,肆意认定违约。非法放贷方以故意失联、电话故障、系统问题等多种手段,导致还款日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终致逾期。此时,这些放贷方就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若无法偿还,借款人会被引诱去其他放贷平台“借新还旧”,贷款本息会“滚雪球式”增长。
三、刻意留痕,虚增贷款金额。非法放贷方先将合同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同时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台将虚高部分取现再返还平台,留下“银行流水与合同金额一致”的表面证据。
四、巧立名目,诱签不利协议。通过玩文字游戏,制造合同漏洞。同时,设立“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房产抵押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导致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
五、软硬兼施,滥用暴力催收。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使人产生心理恐惧。部分放贷方使用比如门口泼漆、撬门锁、尾随借款人等方式恐吓借款人,甚至采取暴力方式催逼借款人还款。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提醒广大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虚假宣传广告。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如发现“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也告诫“套路贷”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希望从事过此类犯罪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争取从轻处理。
举报电话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各地公安局扫黑办
福州市 0591-83302075 0591-87763006
厦门市 0592-2668685 0592-2262365
漳州市 0596-2622960 0596-2622901
泉州市 0595-28388571 0595-22180305
三明市 0598-8288872 0598-896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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