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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期协发布 时间:2015-04-01 浏览:3731次
【期海护航】期货经纪业务篇:期货经纪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期货经纪业务篇
第七章 期货经纪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当前,期货市场投资者主要参与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就是与期货公司订立、履行、终止《期货经纪合同》的过程。《期货经纪合同》涵盖了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未充分阅读并理解合同,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顺利开展交易。
基于这些原因,下面结合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内容,向投资者介绍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提示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
1.投资者身份的要求
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投资者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风险揭示和客户须知
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文件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已经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这是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期货公司若未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相关内容,按照合同要求抄写并签字,也是投资者的义务之一。投资者需要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按照期货公司要求阅读、抄写、签字。
3.合同条款的理解
投资者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合同条款,特别是有关期货公司的免责条款,准确理解各条款的含义。
(二)合同签署
期货交易实行实名制。按照2012年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投资者开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客户开户规定的,期货公司将为其申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识别投资者的重要标识。投资者获得经分配的交易编码后,下一交易日即可使用。当前,我国期货交易采用“一户一码”制度,交易编码不得借用、不得混码交易。
(三)合同存续期间的持续性要求
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者提供给期货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有义务及时向期货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开新仓和出金指令,有权进一步关闭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投资者承担相应的后果。
另外,期货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注意事项
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应当知晓《期货经纪合同》的构成。除了《期货经纪合同》正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者在签署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妥善保存。
2.理解并遵守《期货经纪合同》的调整范围。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投资者不得利用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投资者的过错而使期货公司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应当及时取得签署完整的《期货经纪合同》。实践中,投资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一般不能立即取得合同文本,而是要交期货公司进行签署。期货公司在签署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内部环节,待签署完毕后,将合同交给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在签署后,不要误认为合同已经签署完成,而是要及时向期货公司取得最终签署完整的合同。取得合同文本后,建议投资者再次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手工填写部分,确定相关内容与此前协商是否一致。
二、委托及注意事项
(一)委托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按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投资者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代理人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包括法人投资者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代理人在投资者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但是投资者不得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投资者也可以更换代理人,更换时应当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并经期货公司确认。机构投资者更换代理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还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与代理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建立民事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即被视为投资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投资者必须审慎选择代理人,合理授予代理权限,并在合同中注明。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还应当随时了解代理人的各项代理行为,关注交易、持仓和权益变化等情况,避免代理人不适当地损害本人权益。
三、保证金、保证金管理及注意事项
(一)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
1.保证金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期货投资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的出入金通过其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同时,投资者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另外,为了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投资者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二)保证金的来源、形式和权属
1.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公司也有权要求投资者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投资者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2.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3.保证金的权属
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下列可以划转的情形外,期货公司不得挪用投资者保证金:(1)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2)为投资者交存保证金;(3)为投资者支付交割货款或投资者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4)投资者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5)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证金比例及其调整
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期货公司确定。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其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其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期货公司认为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投资者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的通知单独对投资者发出。
(四)注意事项
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也是容易引起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争议的是保证金标准调整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期货公司有时会面向所有投资者普遍或面向个别投资者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实践中,经常有投资者对期货公司提高其保证金标准出现不解或提出异议,甚至由此发生争议,特别是当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标准导致投资者保证金不足,需要其追加保证金时,更容易引起投资者不解、异议和争议。
对此,投资者应当知晓调整保证金标准是期货公司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控制风险而设定的合同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期货头寸时,应当按照期货公司通知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往往通过网站、营业场所公告、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等形式发出。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避免因为保证金追加不及时导致被强行平仓。
四、交易指令的类型、下达及注意事项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网上交易
当前,网上交易是最普遍、最快捷的下单方式。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期货公司局域网络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按照合同约定,存储在期货公司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期货公司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投资者交易的正常进行,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投资者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二)电话下单
投资者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期货公司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通过期货公司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投资者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期货公司的录音记录作为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书面下单
投资者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并由投资者或者其指令下达人按照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四)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在下达交易指令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交易密码,投资者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了确保安全,投资者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投资者下达的指令,由于投资者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期货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注意事项
在下达交易指令过程中,投资者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效应对交易软件故障。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交易软件故障,不能正常下单、撤单,导致丧失交易机会,甚至发生损失。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与期货公司联系,查找问题根源,并使用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尽量避免损失发生。
实践中,也有部分投资者因为不熟悉交易软件,发生误操作,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易。为此,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一定要预先了解交易软件的功能、特点、固有缺陷等。
2.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当前,一些投资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无法提供证据是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实践中,当投资者认为他人擅自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进行交易时、交易软件出现故障不能顺利交易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妥善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对于保护自身权益显得非常重要。
五、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一)交易指令的执行
投资者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投资者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货公司有权审核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投资者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执行投资者的指令。
投资者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期货公司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期货公司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错单处理
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期货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投资者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