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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海导航】期货合约和交易制度面面观:期货合约和报价

来源:鑫鼎盛期货    时间:2015-03-25    浏览:3484次

【期海导航】期货合约和交易制度面面观:期货合约和报价

2015-03-24

期货合约和交易制度面面观



期货标准合约

我们知道,一份远期合同(合约)涉及多个要素,最主要的要素有:(1)商品名称及质量等级;(2)商品计量单位及数量;(3)交货日期;(4)交货地点;(5)价格。

买卖双方一对一订立合同(合约)时,上述要素都可以谈判。显然,这种因人而异的合约是非标准的。而所谓标准合约是指交易者在交易所买卖时,合约的上述要素中,除第(5)条价格外,都由交易所预先统一规定。比如,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买卖铜,交易所规定:每一个合约对应数量是5吨,质量必须符合国标GB/T 467—2010中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替代品必须符合国标GB/T 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或符合BS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交货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货日期为指定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如此一来,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就已明确知道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某交易者在3月5日卖出10张6月份的合约,6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意味着他应该在6月15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期间将50吨符合质量要求的铜送至交易所的交割仓库,由交易所负责交给买方,同时由交易所负责将全部货款付给他。

对于非实物的股指期货,由于交易对象是一个统计数字,很难进行实物交割,因此普遍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只要在合约中规定一个合约乘数就可以同商品期货一样进行交易。


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或合约乘数

交易单位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商品的数量。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1手铜期货合约为5吨;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1手白糖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中金所1手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是符合规定的100万元面值的国债。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

交易单位与价格相乘就可以得到合约规模(合约价值或合约金额)。比如,假设铜的价格为每吨50 000元,因为1手合约为5吨,即1手铜期货合约的金额为250 000元。

商品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单位比较容易理解。对股指期货而言,由于指数只是一个抽象的统计数字,只能以另一种方式表示,具体的方法是:合约标的为股指,人为规定一个合约乘数,将合约乘数与指数相乘可得到一个金额。该金额代表合约的规模。比如,沪深300指数在2 500点时,1手合约的金额就是2 500×300=750 000元。

报价方式、价位最小变动和最大波动

我们知道,期货(标准)合约就是除价格以外,其余各项条款都有交易所预先规定好的合约,而价格是由交易者自由竞价决定的。尽管是自由竞价,仍需遵守一定的规则,即按照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而报价方式在标准合约中也会注明。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规定:每张合约为5吨,报价为人民币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0元/吨。意味着你在交易中不可以报出53 783元/吨买进(卖出),只能报53 780元或53 790元这样的价位。每吨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0元,等值于每张合约的最小变动价值为50元。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也称为涨跌停板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此处与股票不一样,股票的涨跌停板是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准的。因此,计算期货涨跌停板之前先要搞清楚结算价的计算方法。

通常,商品期货的当日结算价都是按如下规则产生:该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日该合约没有成交,则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显然,按这一规则产生的结算价与收盘价会有较大出入。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产生有所不同,其差别是该期货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计算。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条款的规定着意于防止价格波动幅度过大造成交易者亏损过大而带来的风险。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为例,其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而中金所的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其报价单位为指数点;由于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合约乘数为300元,意味着1手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为60元;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指数的10%(合约到期日及季月合约上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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