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投资者教育--防范非法证券期货专栏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基础知识问答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2-05-26 浏览:2822次
1、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答: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活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
2、如何辨别正规机构和非法机构?
答:您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
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具体有哪些形式?
答:一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二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三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4、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5、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由谁负责查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非法证券活动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
6、有哪些欺骗投资者入坑的“小技巧”?
答:
1、“证券专家”免费诊股。“特约嘉宾”“投资分析师”“著名财经名人”等“证券专家”,吹嘘、虚构历史业绩,免费诊断、送黑马股等。
2、网络媒体“股神”。通过QQ、微信、微博等点评大盘、推荐股票、授课教学,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骗取会员费、学员费。
3、销售荐股软件及虚假宣传。宣称软件能识别“主力”“庄家”资金流向,能准确提示股票买卖时机,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或试用。
4、谎称私募基金有“内幕消息”。打着“私募基金”名义,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虚构并展示“屡荐屡中”战绩,骗取投资者信任,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或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合作分成。
5、代客理财承诺收益分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对赚钱的投资者要求收益分成,对亏损的投资者就一走了事。
6、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使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假借与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不法机构通常借用异地合法机构之名,利用投资者不方便进行现场核实以实施诈骗行为,提高诈骗成功的机会。
7、公司即将“境外上市”。承诺“年底保证上市”、“到期回购”,销售原始股、可转换股票的债券等,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8、代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以代理境外证券、期货等交易为由,吸纳客户资金开立账户,进行虚拟交易,骗取客户钱财。
9、“会员升级”“补款退赔”。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通过更换所谓更高级别的业务人员,蛊惑投资者购买更高价格的软件,或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