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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月之《期货学堂》】期货交易不一般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时间:2021-05-13    浏览:9756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期货投资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查询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公司也有权要求投资者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投资者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现金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期货公司不得随意挪用投资者保证金。

    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期货公司确定。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其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其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期货公司认为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投资者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的通知单独对投资者发出。

    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也是容易引起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争议的是保证金标准调整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期货公司有时会面向所有投资者普遍或面向个别投资者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实践中,经常有投资者对期货公司提高其保证金标准出现不解或提出异议,甚至由此发生争议,特别是当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标准导致投资者保证金不足,需要其追加保证金时,更容易引起投资者不解、异议和争议。对此,投资者应当知晓调整保证金标准是期货公司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控制风险而设定的合同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期货头寸时,应当按照期货公司通知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往往通过网站、营业场所公告、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等形式发出。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避免因为保证金追加不及时导致被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及时接收交易结算报告并进行确认,否则,就有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实践中,投资者因为未及时接收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而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第一,投资者务必及时接收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按照约定,期货公司会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同时按照约定采用辅助通知方式,如电子邮件、网上行情系统通知、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等,向投资者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二,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确认的含义及效力。在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合同》载明,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该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这些记载事项包括交易、盈亏、权益、手续费等重要事项。第三,投资者要关注期货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处公告。期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自身经营需要,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手续费收取标准等。这些重要事项一般会以期货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处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投资者。第四,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通知方式。投资者需要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经过期货公司确认后,变更方可生效。否则,由于投资者单方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后果将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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