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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时间:2020-04-08    浏览:2644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2019 6 3 日发布 2020 3 1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
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
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
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
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
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
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交易);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1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
规定;
(五)通过计算机程序下单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
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和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
第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
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
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
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
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八条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
第九条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交易和资金监控系
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
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
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
2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
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
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
施。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
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
交易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达到处理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以
电话、电子邮件、会员服务系统信息等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会
员。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
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
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
其整改,并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出意
见函等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
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
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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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
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交易所
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采
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货
公司会员发出两次警示函的,第三次将对该会员发出意见函。
构成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
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由交
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0 3 9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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