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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

来源:    时间:2013-07-26    浏览:3672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煤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9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T 5447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GB/T 6948 煤的镜质体反射率显微镜测定方法
GB/T 15591 商品煤反射率分布图的判别方法
GB/T 397 炼焦用煤技术条件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Q/CY-MKZY-006-2012 炼焦煤炼焦试验方法 40KG试验焦炉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允许范围
灰分(Ad),%
≥10.0且≤11.5
硫分(St,d),%
≥1.10且≤1.40
挥发分(Vdaf),%
≥16.0且≤28.0
粘结指数(G)
入库≥75
出库>65
胶质层最大厚度(Y),mm
≤25.0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允许范围
升贴水
(元/吨)
灰分(Ad
≥9.0%且<10. 0%
每降低0.1%,升价2
<9.0%
以9.0%计价
硫分(St,d)
≥0.80%且<1.10%
每降低0.01%,升价1
<0.80%
以0.80%计价
胶质层最大厚度(Y)
>25.0mm
0
4.3试验焦炉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4.4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0.13。
4.5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5.2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5.3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5.4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5.5 胶质层最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5.6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5.7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执行;
5.8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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