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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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来源:上期所    时间:2018-03-29    浏览:1276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连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连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第六条 连续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连续交易期间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开户业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

(一)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

(二)30%以上参与交易的会员在连续交易开市前未能完成整个期货市场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连续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结算、风险管理

 

第八条 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

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九条 日盘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后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当日连续交易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 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出金业务以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每个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第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若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作日”、“天”均指自然日,即该日0:00至24:00。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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