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所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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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时间:2013-10-21    浏览:4380次

  (根据2018年3月27日《关于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发布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8〕111号)修订,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外,修订部分自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三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具有保税功能,为期货合约履行保税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指定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为保税商品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五条 实行保税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实物交割可用保税标准仓单或完税标准仓单。

  第六条 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保税交割仓库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保税交割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九条 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十条 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节  保税标准仓单期货转现货

  第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划入交易所帐户。

  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第十三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并向买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十六条 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七条 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四节 保税交割结算

  第十八条 保税交割结算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五章规定的交割流程进行,并以交割结算价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作为交割货款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并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该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二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三章 铁矿石的保税交割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填报质量升贴水信息。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八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期转现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转让。

  第二十九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标准仓单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具体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业务。货款收付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中应当包含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不含保税升贴水;卖方会员在提交转让申请时,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当日闭市前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当日处理;闭市后提交转让申请的,货款收付和仓单过户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三)处理日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全额转让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转让货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转让货款=(转让价格+保税升贴水)×转让手数×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四)处理日当日闭市时,卖方会员未能如数交付保税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视为放弃保税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五)处理日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转让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完成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客户申报纳税的凭据。《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第三节 保税期转现

  第三十二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及保税升贴水划转货款。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期转现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四节 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十九条对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和买方客户进行配对。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条第五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一次性交割”。

  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第三十八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节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与所外质押

  第三十九条 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具体流程按照当地海关铁矿石保税交割业务监管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节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转运出境的,办理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时,应当向交易所说明,然后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转运出境手续。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后,保税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交易所凭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向货主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同时将《保税交割结算单》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相应海关。信息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货主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报关商品、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其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注销的保税标准仓单是由交易等非期货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

  第四十三条 货主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加保税升贴水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铁矿石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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