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相关问题
来源: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6-01-13 浏览:2811次
问:现有基金销售相关业务都有哪些类型?
答:现有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包括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业务类别。
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问:百度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中是什么样的定位?
答:2013年10月28日,华夏基金与百度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正式上线。在华夏基金与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问: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什么样定位?
答: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我会在广泛听取业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13年3月制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规范进行了明确,并对从事该类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等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前期淘宝网就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准备情况向我会报送了相关材料。其材料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对淘宝网报送的业务方案无异议。淘宝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业务已于2013年11月1日上线。
问: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哪些?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问: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投资人可以登陆证监会网站查询已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名录,我会每月初对名录进行更新。
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淘宝网目前备案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问: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答: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一直有明确的基本监管原则,即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
问:能否介绍下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管的基本框架?
答:为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先后制定完善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规体系。就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还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规范,确立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规范和监管要求。整体上看,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已基本建立健全,投资人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我会将根据已有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予以监督和规范。
问:什么是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原则?
答: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