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部公告 时间:2022-03-16 浏览:3547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
〔2022〕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以下简称承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受损失的投资者申请使用该当事人根据承诺认可协议所交纳承诺金赔偿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履行承诺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投保基金公司管理承诺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承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专门用于赔偿投资者因当事人行为所受的损失。
第六条 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案件的承诺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赔偿。
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达成承诺认可协议的,应当书面告知投保基金公司。当事人按照承诺认可协议约定交纳承诺金的,应当向投保基金公司为其开立的专门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第八条 投保基金公司收到承诺金后,应当尽快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在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有资格获得承诺金赔偿的投资者范围;
(二)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赔偿通知的程序;
(三)投资者申请承诺金赔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
(四)承诺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的程序;
(六)执行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条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
对于当事人已经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规定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诺金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分配赔偿金时,需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支持和配合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
因执行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从承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承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承诺金的安全。
承诺金的管理方式应当限于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在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执行完毕后 30 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在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执行完毕后 90 日内,就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专门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承诺金赔偿的收划款凭证、投资者申请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投保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专题报告承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骗取承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