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研究
能源期货“紧盯”自贸区 期市国际化“可复制”
来源:鑫鼎盛期货莆田营业部转自中证网 时间:2015-03-09 浏览:2494次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简称“能源中心”),今年有望正式启动原油期货交易,目前正在起草制订包括能源中心交易规则、会员管理细则、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等相关的业务规则条款,将适时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杨迈军在提交两会的建议中表示,应以上海自贸区建设为契机,在能源中心有序推出船用380燃料油、天然气、汽油、柴油、航煤等能源类大宗产品期货。在原油期货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将其对外开放的政策复制到其他品种。
原油期货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原油期货上市筹备进展备受关注。据杨迈军透露,目前原油期货上市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推进之中,包括规则体系的建设、市场的拓展和服务、技术系统的调试和优化、与外部机构和单位的有序对接等主要内容。
公开资料显示,能源中心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是继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第五家全国性期货交易所。
在规则体系建设方面,2014年12月31日,证监会已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各相关部委也将适时发布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同时,能源中心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等具体规定,正在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法规要求,又吸收采纳国际市场通行惯例的规则体系,为原油期货正式上市交易奠定扎实基础。
在市场拓展和服务方面,杨迈军说,能源中心将加强与期货公司、石油公司、交易商、境外经纪商、商业银行等各类型市场参与者的合作与培训力度,配合原油期货上市进度,组织重点市场推广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业务培训、座谈会或论坛,协助市场各界熟悉原油期货规则与操作流程,积极做好各项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工作。
此外,能源中心将着手做好会员和境外交易者招募工作,广泛吸收境内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实现原油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国际化和多元化。能源中心还将充分利用海外高端专业人才队伍的优势,迅速扩大我国原油期货的国际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实现我国推出原油期货的战略目标。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在技术系统准备方面,能源中心正对技术系统进行不断的调试和优化,在原油期货正式上市交易之前,还将进行全市场的仿真交易,对交易、结算、风控等全流程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稳定的技术系统保障服务。
2014年12月12日,原油期货交易正式获批,这意味着原油期货的上市工作步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杨迈军表示,原油期货市场的建设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和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下一步,上期所将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通过制度创新、规则创新,打造公正、高效、安全的国际化能源期货交易平台,预计今年启动交易。
减少自贸区内期货交易场所事前监管
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同年11月22日,能源中心在自贸区挂牌成立。
《关于以能源期货市场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建议》是杨迈军提交的建议之一,他在建议中提出:
一是以自贸区建设为契机,加快能源期货产品创新,形成完善的能源产品序列。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序推出船用380燃料油、天然气、汽油、柴油、航煤等能源类大宗产品期货,在原油期货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将其对外开放的政策复制到其他品种。
二是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能源期货市场。随着我国在国际原油市场的份额不断增加,我国有可能建立一个有别于WTI和Brent的反映亚太地区石油市场以及中质含硫原油市场供求关系的相对独立的石油市场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价格形成过程,提高中国在国际石油定价中的地位。
建议提出,要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试验田”的作用,减少对自贸区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事前监管,鼓励更加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加快全球大型金融机构在自贸区成立外资控股或者全资期货公司进程,为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提供便利;在进出口货物贸易中采信期货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第三方检验结果,加大对保税交割货物的政策支持。
三是顶层设计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中国证监会已经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全球化的原油期货推出为契机,顶层设计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战略,统筹其他期货产品开放步伐,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国家或者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特点和期货市场有效运行二十年的经验总结,协调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制定一揽子法规政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加对境外交易者的吸引力,增强中国期货市场的定价能力。
我国作为世界第四大原油生产国、第二大原油消费国和进口国,原油对外依存度接近60%。但目前国内原油与成品油定价不得不被动、单向依赖境外市场价格,使得国际地缘政治风险和油价波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推出原油期货最大的影响,是市场机制可以在石油这个全球最大的商品领域得到发挥,原油期货将使中国的市场结构发生更多实质性变化,更有利于竞争,更有利于国际化,也会对国际石油格局造成影响。
期市对外开放应“可复制”
可预见的是,能源中心作为我国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交易平台,将全面引入境内外交易者和经纪机构参与国内期货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在建设原油期货市场的具体过程中,在业务规则与国际市场的充分对接、保税交割业务模式的探索、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等各方面都将积累先进经验,并为后续其他能源类品种的国际化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为我国能源产品的全球化战略布局进行有效探索。
面对开放型经济的迫切需求,我国期货市场亟需实现由区域性市场向“双向开放”的全球性市场的转型。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联动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实力和影响力。
杨迈军认为,原油期货市场筹备工作为我国期货品种对外开放提供了系统的可复制经验。其境外投资者参与模式、净价交易、多币种质押结算的模式、保税交割模式以及风控模式的经验在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具有借鉴意义,具有可复制性。
他在给两会提交的《关于推进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建议》中提出,建议在原油期货推出之后,将外汇、海关、税收等方面取得的政策突破,推广复制到市场发育更为成熟、现货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天然橡胶等其他期货品种,通过境外客户的广泛参与,提升现有品种的国际影响力,以点带面,推动期货市场的全面双向开放。
比如,在结算账户管理方面,我国现有成熟品种对外开放可以采取与原油期货相同的境内外汇账户模式,或借助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采用自由贸易账户模式。
杨迈军说,在境内外汇账户模式下,目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将准备支持原油期货的关于外汇总额控制的外汇额度及配套政策应用于其它期货品种或给予其它品种类似的政策;在自由贸易账户模式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境内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自贸区设立自由贸易账户的相关政策,同时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交易所现有的一般账户对接的方式。
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交割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杨迈军表示,参照国际惯例,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考虑暂免对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征收所得税。国际市场期货交割普遍采用不含税交割的方式,期货品种对外开放需要解决境外投资者参与保税交割的问题。在现有品种对外开放中,建议明确对境内外投资者采用增值税免征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跨境监管协作与协调问题上,境外大部分市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等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规定,若境外交易场所旨在向其居民投资者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撮合订单的交易服务时,须事先取得其监管注册资格或授权。对此,杨迈军建议,我国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也应参照推出原油期货的经验,需要在法律和法规层面对境内交易所的境外注册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另外,成熟期货市场国家多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向期货监管机构注册的同时,接受本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在国内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杨迈军建议,在境外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等方面通过司法协助条约、监管合作备忘录等形式明确境内监管机关与境外监管机关的监管协同机制,实现对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