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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海护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资者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来源:转自 中期协发布    时间:2015-08-07    浏览:3669次

【期海护航】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资者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2015-08-06 

问题3: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吗?

答:这是被禁止的。按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该禁止性规定是中国证监会从规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行为的角度提出的监管要求,更是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当前,有的投资者对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过度信任,或者受到少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劝诱,全权委托后者进行期货交易,并发生了实际损失和纠纷。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出现。为此,上述《试行办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也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六)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要求投资者签署确认,其目的就是预防、减少、杜绝此类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题4: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吗?

答:《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该项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该产品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按照这一理解,中国证监会在《试行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了体现适当性制度要求的条款。该《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进行具体落实,并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写明。

    

问题5: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和后续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咨询属于期货投资咨询吗?

答:二者分别属于不同业务,前者属于经纪业务,后者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能混淆。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上述两种咨询活动,分别属于期货经纪业务(含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在期货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在投资者开户和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咨询是附随的、延伸的服务,主要作用是开发和维护客户,该服务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该服务是非营利的,期货公司对此不单独收取费用,而且对提供咨询人员的资格没有特别要求,一般营销人员就可以从事。而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期货公司提供的核心服务就是基于投资者的专门委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具体包括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研究分析服务、交易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该服务是营利性的,期货公司将有权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向投资者收取服务报酬,在从业人员方面,特别要求只有具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此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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